市售包裝食米標示說明
一、法規依據:依據糧食管理法第14條及糧食標示辦法。
二、適用範圍:市場對不特定人銷售之包裝食米。
三、用語定義
用語 定義
糙米 稻穀除殼後謂之糙米。
白米 糙米完全或部分碾除米糠後稱之。
胚芽米 糙米碾白後,保留胚芽之白米。
發芽米 糙米於人為環境控制下進行發芽至一定芽長後之米產品。
四、應標示項目:依據糧食管理法及糧食標示辦法規定,市場銷售食米其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品名、品質規格、產地、重量、碾製日期、保存期限、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。
(一)品名:指內容物名稱,有國家標準者應依國家標準所定之名稱標示;無國家標準名稱者,以適當名稱標示之。混合2種以上之糧食,應依糧食類別之比例,由高至低標示之。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.2公分。
例:(1) 內容物為糙米者,以「糙米」表示。(2) 內容物為白米者,以「白米」表示。(3) 內容物為圓糯米者,以「圓糯白米」或「糯白米」表示。(4) 內容物為長糯米者,以「長糯白米」或「糯白米」表示。(5) 內容物為胚芽米者,以「白米」或「胚芽白米」表示。(6) 內容物為發芽米者,以「糙米」或「發芽糙米」表示。(7) 內容物為黑糯米者,以「糙米」、「糯糙米」或「黑糯糙米」表示。(8) 內容物為紅糯米者,以「糙米」、「糯糙米」或「紅糯糙米」表示。(9) 內容物為糙米、白米混合者,以「糙米○%、白米○%」表示。
(二)品質規格指內容物品質之組合及含量。標示品質規格以引用國家標準等級為原則。惟因生產因素或特殊需要時,得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。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.2公分。
例:(1) 糙米以國家標準等級「CNS一等」、「CNS二等」或「CNS三等」表示;或標示水分、夾雜物、稻穀、熱損害粒、發芽粒、被害粒、異型粒、碎粒、白粉質粒、未熟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。
(2) 白米以國家標準等級「CNS一等」、「CNS二等」或「CNS三等」表示;或標示水分、夾雜物、稻穀、糙米、熱損害粒、被害粒、異型粒、碎粒、白粉質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。
(3) 圓糯米以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」表示;或標示水分、夾雜物、稻穀、糙米、熱損害粒、被害粒、異型粒、碎粒、未變糯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。
(4) 長糯米:同例(3)圓糯米標示方法
(5) 胚芽米標示含胚米粒之含量及水分、夾雜物、稻穀、糙米、熱損害粒、被害粒、異型粒、碎粒、白粉質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。
(6) 發芽米標示發芽粒之含量及水分、夾雜物、稻穀、熱損害粒、被害粒、異型粒、碎粒、白粉質粒、未熟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。
(7) 黑糯米以「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」表示;或標示水分、夾雜物、稻穀、熱損害粒、發芽粒、被害粒、異型粒、碎粒、未變糯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。
(8) 紅糯米:同例(7)黑糯米標示方法
(9) 糙米、白米混合標示水分、夾雜物、稻穀、熱損害粒、發芽粒、被害粒、異型粒、碎粒、白粉質粒、未熟粒等各項品質規格項目之含量。
(三)產地標示方法產地指製造糧食之原料生產地,應於包袋正面之中間偏下方明顯位置清楚標示。國產糧食應標示臺灣地區或縣市別;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標示生產國國名;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糧食者,應分別標示其比例。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.6公分。
例:(1) 國產食米臺灣台東縣生產:產地以「臺灣」或「台東縣」表示。
(2) 國外輸入之食米美國加州生產:產地以「美國」表示。
(3) 混合二種以上不同國別之食米臺灣及美國混合米:產地以「臺灣○%、美國○%」表示。
(四)重量標示方法重量指包裝內容物之淨重,應以公制標示,並應標示誤差值,誤差值應在1.5%以內。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.2公分。例: 3公斤包裝食米:重量以「3公斤±1.5%」表示。
(五)碾製日期標示方法碾製日期指食米製造之日期,應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示年月日。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.2公分。例:98年7月30日碾製之包裝食米:碾製日期以「98年7月30日」或「98.07.30」或「2009.07.30」表示。
(六)保存期限標示方法保存期限指自製造日起至食用安全無虞之期限。其可推算為有效日期者,得標示有效日期。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.2公分。例:可保存三個月至98年10月30日之包裝食米:保存期限以「三個月」或「98年10月30日」或「98.10.30」或「2009.10.30」表示。
(七)廠商名稱、地址及電話標示方法廠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指製造或輸入食米之廠商申請糧商登記所列資料。產品經委託製造或輸入者,以委託人資料為之。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0.2公分。
例:(1) 包裝食米由A廠商製造廠商名稱:OOOO廠商(A廠商全稱)地址:OO縣OO鎮OO路OO號(A廠商地址)電話:OO-OOOOOOOO(A廠商電話)
(2) 包裝食米由A廠商由國外輸入廠商名稱:OOOO廠商(A廠商全稱)地址:OO縣OO鎮OO路OO號(A廠商地址)電話:OO-OOOOOOOO(A廠商電話)
(3) 包裝食米由A廠商委託B廠商製造廠商名稱:OOOO廠商(A廠商全稱)地址:OO縣OO鎮OO路OO號(A廠商地址)電話:OO-OOOOOOOO(A廠商電話)
五、其他事項(一)國外輸入之糧食應於銷售前完成中文標示。
(二)廠商對所銷售糧食之標示、宣傳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
(三)食米經過特殊處理者,應予標明處理方法及產品特性。。
(四)食米包裝應符合食品器具、容器、包裝衛生標準。
(五)食米混有食品添加物者,應依衛生署規定標示。
(六)食米為行政院衛生署公告指定之食品,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。
(七)CAS食米類應標示項目,除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標示外,另應依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、優良農產品食米項目驗證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(八)有機米應標示項目,除應符合糧食標示辦法規定標示外,另應依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、進口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。
資料來源:
農糧署糧食產業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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